成立于1946年11月,宗旨是“通過促進各國間在教育、科學及文化方面的合作,對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,以促進對正義、法治以及對人的權利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。”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國際體育運動中也發(fā)揮著積極的作用,如該組織與國際體育科學與體育教育理事會合作,于1976年和1988年先后召開第1、2屆國際體育部長和高級官員會議,促進了政府間的體育合作。
1978年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(UN Educational,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, UNESCO)又通過了《國際體育運動憲章》這一綱領性文件。
20世紀60年代以來,由于當時國際奧委會領導不力等原因,奧林匹克運動出現(xiàn)危機,古巴等國曾在1976年提出國際奧委會應將管理奧運會的權力移交給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。國際奧委會出于對維護奧林匹克運動獨立性的考慮,與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系曾一度緊張。
1984年6月國際奧委會與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首次簽署了合作協(xié)議,共同支持發(fā)展中國家的體育運動和促進奧林匹克理想。此后兩個組織間的關系開始由緊張轉為和諧。
1988年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與國際奧委會在聯(lián)合宣言中宣布,雙方決定"共同努力以減少發(fā)達國家和發(fā)展中國家在體育教育和運動領域存在的差距;使盡可能多的人在奧林匹克理想的精神指引下參與體育運動,并從中獲益。" 1992年,國際奧委會與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簽署了合作內容更為廣泛的協(xié)定。合作的內容之一就是與世界衛(wèi)生組織和國際單項體育聯(lián)合會總會共同贊助世界大眾體育大會。
1998年10月,國際奧委會與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又簽署了在和平、藝術與文化以及在教育機構促進奧林匹克教育的協(xié)議。
《國際體育運動憲章》(International Charter of Sport and Physical Education)是旨在促進體育運動在世界各地發(fā)展的一個綱領性文件。1978年11月22日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0次全會一致通過。憲章由導言和11個條款組成,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體育運動是所有人的基本權利;在教育系統(tǒng)中,體育運動是終身教育的基本因素;體育運動須滿足個人與社會的需要;體育運動的教師、教練、管理人員應由合格的人士擔任;體育設施與器材對體育運動的必要性;研究與評價是體育運動發(fā)展不可缺少(摘自《奧林匹克運動百科全書》)的因素;維護體育運動的倫理道德價值是需要時刻關注的問題;信息與資料有助于體育運動的發(fā)展;大眾傳媒應對體育運動產生積極的影響;國家各級組織在體育運動中有重要作用;國際間的合作是全面普及體育運動的前提條件。